主旨:公告本校106學年度第2學期申辦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申辦時間:106年12月1日起至107年1月2日截止。「逾期者視同放棄」
二、申請減免學雜費對象及所需證明文件詳如申請表。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申請就學費用減免,其最近一年度家庭
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計算成員為,未婚:學生本人及父母;已婚:學生本人及配偶。
四、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五、依據各類別學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若已依據其他規定領取
政府所提供之其他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辦
理。另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形,將不得重複申請。
六、舊生軍公教遺族已申辦過者,每學期仍需填寫申請書,可免繳證明文件。
七、辦理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所持證
明文件有效期限需至107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新年度之證明文件可先持106年度文件辦理,新年度文件最晚於107年2月20日前補繳。
八、
請於截止日期前至學務處生輔組(行政大樓5008室)辦理,逾期視同放棄。承辦人及聯絡電話:沈姿伶小姐,分機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