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畢業生聯合會組織章程
民國88年10月7日會員代表會通過
民國106年11月1日畢聯會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10月28日畢業班代表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國立中山大學畢業生聯合會」,簡稱「畢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3條 【目的】
本會以服務本校全體應屆畢業生為目的,籌畫、協調及辦理有關畢業生之活動。
第4條 【地位】
本會為本校畢業生之最高自治組織,其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諮商與職涯輔導組(以下簡稱諮職組)
第二章 組織
第5條 【代表】
一、 由各系所應屆畢業班,各班推薦一人擔任該班畢業班代表(以下簡稱畢代),除有特殊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否則應全程代表該班,參與本會之事務,若更換畢代之需求,應提前告知本會。
二、 各班畢代由各班選舉及罷免之,其選舉及罷免辦法由各班自定之。
第6條 【任期】
本會幹部及畢代,任期時間自當選年度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章 會員
第7條 【資格】
本校應屆畢業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會員權利義務行使時間為應屆畢業學年度。
第8條 【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與被選舉為畢業班代表。
二、獲知本會相關資訊。
三、透過畢代向本會反映意見。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依法旁聽本會各項會議。
六、其他本會規章或決議賦予之權利。
第9條 【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通過決議案之規定事項。
二、維護本會聲譽。
三、其他法令所規定及約定之義務。
第四章 會議
第10條 【畢業班代表會議】
畢業班代表會議(以下簡稱畢代會)為本會之最高決策會議,以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為原則,本會會長為當然主席,各系所之畢代為會議當然委員,如有需求,諮職組得派員列席參與。
第11條 【臨時畢代會】
如有重大事項需立即議決,經至少10名畢代連署後,本會會長得召開臨時畢代會議議決之。
第12條 【會議職權】
畢代會之職權:
一、 選舉會長、副會長、會計長:
(1) 被選舉人應為當屆畢代。
(2) 選舉採用提名表決之方式進行,得最高票者當選會長,次高票者為副會長。
(3) 會計長則另外獨立提名表決之方式進行。
二、 罷免會長、副會長、會計長:
(1) 會長副會長或會計長不能克盡職務時,得經15人以上之畢代連署召開畢代會決議罷免。
(2) 經決議罷免後,應立即依本章程第14條第一項選舉新任會長、副會長及會計長。
幹部會議之職權:
一、 選舉及罷免除會長、副會長及會計長以外之其他幹部。
二、 會長指派各部門幹部及制定各部門職掌。
三、 檢討各項工作績效及改進方針。
四、 遴選畢業紀念冊廠商。協調各部門工作計畫,推動各項工作之進程。
五、 表決與討論本會日常營運相關提案。
六、 在會長指導下負責召開與紀念冊各項編輯印製工作之協調。
第五章 幹部
第13條 【幹部組成】
本會設置會長、副會長、以及會計長各一人。其餘幹部由會長聘請適當人選擔任,以利會務之運作。
第14條 【會長選任】
會長之選舉由該屆畢代投票產生之。若無自願候選人參加選舉,得由諮職組推薦人選擔任,其他幹部由該屆會長依任務需求自行任命之。
第15條 【會長職責】
會長領導會務推廣、監督、分派會內活動運作,對外代表本會。
第16條 【副會長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包括召開會員代表會,安排各項幹部會議事宜;必要時,得應會長之命代理其職務。若會長出缺時得由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會長、副會長出缺時由第14條重新產生。
第17條 【會計長職責】
控管畢聯會經費收支,盡監督之職責。
第六章 經費
第18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 校內各單位之補助款。
二、 校外募集之款項。
三、 所有款之孳息。
四、 其他。
第19條 【經費領用】
本會收入之經費,應設立專戶儲存,非經會長與會計長簽章不得領用。
第20條 【存摺與印鑑保管】
專戶之存摺應由本會會計長保管、印鑑應由本會會長保管之,不得存放於同一人處。
第21條 畢業紀念冊編輯印製所需之各項經費,由欲購買紀念冊者繳交之價款充付;此項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第七章 附則
第22條 本章程經畢代會審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第23條 本會章程之修改,出席會員代表會之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修改之。
第24條 本會設指導老師一人,由諮職組選任,負責輔導本會業務之推展與相關管理事項,並由諮職組督導其業務。本會應受學校輔導辦理各種畢業活動,活動應報請同意後執行,必要時得請學校各相關單位提供輔導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