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18日至19日召開112年全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紀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16日衛部救字第1120121888號函辦理,並依本部112年6月20日臺教授青字第1120000145號函續辦。
二、請各校依下列會報紀錄辦理(詳如附件):
(一)請各校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並協助宣導風險分攤,提醒業務管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志願服務法第14條規定,應確保志工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服務,提供志工安全之服勤環境。
(二)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偽造、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