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第6點、第8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以臺教學(六)字第114280409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鄭教官,電話:(02)7736-7842。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臺教學(六)字第1142804091A號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
部 長 鄭英耀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六、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學期正式上課日起二個月內,重新繕造儘後召集申請學生名冊,送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繼續辦理儘後召集。
八、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儘後召集原因消滅:
(一)畢業。
(二)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前項第一款之學生(不包括第一學期),學校免繕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名冊。
第一項第二款之學生,其肄業之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學生名冊,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廢止其儘後召集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