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募及運用志工於災區提供服務注意事項。
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7日臺教高(二)字第1140116894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教育部114年11月4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459號函(附件1 ) 及衛生福利部1 1 4 年1 0 月3 0 日衛部救字第1 1 4 1 3 6 3 7 9 3 號函( 附件2 ) 辦理。
二、鑒於近年天然災害頻傳,除政府機關及各項專業人士提供災後復原協助外,各級政府亦結合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各項災後復原服務。為保障志工安全,衛福部重申應依據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落實各項服務工作。
三、另志願服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部分(如:消防救難、衛生保健、環境保護等),應由地方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召募及運用,以達運用效率,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