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11-04-19
最後更新日期 :
2011-04-19
一、獎懲名單詳如附件,計獎勵人員59人,懲處人員8人,共計67人。
二、本案受申誡、記小過懲罰之同學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於處分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為善銷過」之手續。
三、受懲罰之同學如有疑義,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於收到處分通知單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四、若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受懲罰之同學得依本校「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名理由向學校申復,以秘書室為受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