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11-05-05
最後更新日期 :
2011-05-06
敬啟者:
主旨:公告本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申辦減免學雜費應辦事項。
說明:
一、申請減免學雜費對象及所需證明文件請參閱附件。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申請就學費用減免,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不超過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計算成員為:學生本人、父母;已婚之學生,加計其配偶。(計算成員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前一年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四、持學習障礙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得減免就學費用,另持情緒障礙、身體病弱鑑定證明之學生,需經鑑輔會重新核發,始得辦理。
五、凡依據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若已依據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所提供之其他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辦理。另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將不得重複申請。
六、申辦時間:自即日起至100年6月10日止,請至學務處生輔組(行政大樓5008室)辦理,逾期視同放棄。
七、承辦人及聯絡電話:輔導員夏天倫先生,分機2909。
承辦單位:學生事務處
承 辦 人:夏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