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102學年度申請弱勢助學金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 2013-09-05 最後更新日期 : 2013-09-05
    依據:本校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規定辦理
    一、申請資格:
     1.本校學生具本國國籍並有正式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在學之學生。
     2.家庭年收入低於70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得逾新台幣2萬元,存款本金不得逾新台 幣100萬元及不動產價值不超過新台幣650萬。
    二、申請檢附文件:
    (1)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家庭年所得計列成員含學生本人、父母 或法定監護人;已婚之學生,加計其配偶。)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者,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3)弱勢學生助學申請表。
    三、申辦時間:自102年9月註冊日起至10月20日止「逾期者視同棄權」請至 學務處生輔組(行政大樓5008室)辦理。
    四、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承辦人及聯絡電話:生輔組沈姿伶小姐,聯絡電話:(07)5252000轉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