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申辦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
主旨:公告本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申辦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對象及繳交證明文件,詳如附件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申請減免,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
不得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計算家庭所得總額之成員為:
(一)未婚者:學生本人及父母。
(二)已婚者:學生本人及配偶。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四、依據各類別學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若已依據其他規定領
取政府所提供之其他補助費用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
一辦理。另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形,不得
重複申請。
五、軍公教遺族已申辦過者,每學期需填寫申請表,免繳證明文件,撫卹證件
需在期間內,過期者須繳驗新證。
六、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減免者,證明文件有效期
限至109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新年度之證明文件,可先持109年度文件辦
理,新證明文件最晚於110年2月20日前補繳,無法於下學期註冊前完成新
件補繳者,則需補繳就學費用。
七、申辦時間:109年12月1日起110年1月5日止。
提前於下學期入學新生110年2月22日為截止日,逾期者視同棄權。
八、請至學務處生輔組(行政大樓5008室)辦理。承辦人:沈姿伶小姐分機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