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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內政部公文]修正「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19-11-2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1-02
主旨:函轉內政部「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3點、第4點規定,業經該部於108年11月14日以台內役字第1081040953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請查照並宣導周知。
說明:依內政部108年11月14日台內役字第1081040953D號函辦理。

https://www.moi.gov.tw/chi/chi_act/Act_detail.aspx?pages=0&sd=5&sn=889

108-11-14
役政署
修正「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3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壹、 修正目的

為簡政便民及配合資訊化作業,放寬護照配合役政管制措施,本部已修正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外交部已刪除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8條及修正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第4條及第6條,並同時於108年4月26日修正發布。接近役齡男子申辦護照,已不須加蓋兵役管制章戳;申辦普通護照同一般國人效期為10年,爰修正本作業規定第3點、第4點規定。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案刪除接近役齡男子護照加蓋及補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規定,並將渠等護照效期,取消以5年為限之限制。接近役齡男子申辦護照,已不須加蓋兵役管制章戳,申辦普通護照同一般國人效期為10年,確實達到簡政便民效益。

 

參、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215/ch02/type1/gov10/num1/Eg.htm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81114
台內役字第1081040953

修正「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徐國勇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刪除)

四、接近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外,其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未具僑民身分持外國護照入出境。

(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在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入出境之情形。

         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如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為僑居身分加簽,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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