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l 本貸款對象之學生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具正式學籍者:
一、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二、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駐外人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PS:各類型學分班,因不授予學位,不具學籍,故無法辦理就學貸款。
l 家庭年所得總額(含薪資、利息、股利、贈與和繼承等各種所得,以及學生本人工作或各種所得,即扣除標準扣除額前的原始全部收入金額)在120萬以下。120萬以上如下表。
l 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n 學生未婚者:
u 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u 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n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n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l 由學校彙整申貸資料,送至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進行審查。
l 本學期所得查調為112年度,請先自行核算是否符合標準。
全年所得總額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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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萬元以下者 |
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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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萬元以上 |
l 無兄弟姐妹及子女者,不可申貸。 l 學生加上兄弟姊妹或子女共2名(含)以上,可申貸。(免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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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萬元以上者 |
l 無兄弟姐妹及子女者,不可申貸。 l 學生加上兄弟姊妹或子女共3名(含)以上,可申請。(免息) l 學生加上兄弟姊妹或子女共2名,可申貸(自付全息)。 1. 貸款利息不予補貼,其全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 2. 需繳交高雄銀行就學貸款切結書及申請者兄弟姊妹及子女(已成年)的在學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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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兄弟姊妹」和「子女」定義:為〝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具正式學籍的學生〞。 l 判斷學生之兄弟姐妹、子女為成年或未成年,認定滿18歲成年基準日為: l 享受全部公費之公費生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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