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105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相關說明
發佈日期 :
2016-08-31
最後更新日期 :
2016-08-31
【公告】公告本校 105 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相關說明
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辦理
1、申請對象:
家庭年收入低於 70 萬元(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逾新臺幣
2 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 100 萬元者,
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之 本校學生具本國國籍並有正式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研究所在職專 班),於修業年限內在學之學生。
2、家庭年所得計算方式: (1)學生未婚者: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前目之(1)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
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
4、申請 檢附 資料:
(1)戶籍謄本。「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 代理人、學生已婚者另計其配偶。(包括詳細記事,若父母不同戶籍請 附雙方戶籍謄本、已婚者請附配偶戶籍謄本)。
(2)最近一學期成績單平均 60 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
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
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3)弱勢學生助學申請表。(學務處網頁下載)
5、申辦時間:自 105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 月 20 日止「逾期者視同棄權」
請至學務處生輔組(行政大樓 5008 室)辦理。
6、依據政府機關規定,本助學金補助範圍排除,本學年度已申請【各類 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
補助、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 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
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擇一申請。同一教育階段以申請一次為限,均 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重複請領相關單位將予以追繳。
7、承辦人及聯絡電話:沈姿伶小姐,電話:(07)5252000 分機 2910。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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