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桃園市政府106年度補助因故休學及弱勢勞工在職進修學分費計畫
發佈日期 :
2017-07-12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7-12
一、補助對象及資格:
申請人設籍或工作地點於桃園市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
1.申請人因故辦理休學致未完成專科以上學業者。
2.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獨立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
人、原住民(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補助額度:
每人於本(106)年度以補助3學分,每學分以臺幣(以下同)2,000元為上限,所修學分
費未達2,000元者依實際學分費覈實補助。
三、申請方式:
一、凡符合補助對象及資格在職勞工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取得學分
證明,並依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以郵寄或親送等方式向勞動局提出學分補助
申請。
二、應檢附文件:(所檢附證明文件為影本,請加蓋私章及簽名,並註記「與正本相
符」)
四、承辦人:陳昭玲
電話:03-3322101分機6808
電子信箱:115193@mail.tycg.gov.tw
申請人設籍或工作地點於桃園市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
1.申請人因故辦理休學致未完成專科以上學業者。
2.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獨立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
人、原住民(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補助額度:
每人於本(106)年度以補助3學分,每學分以臺幣(以下同)2,000元為上限,所修學分
費未達2,000元者依實際學分費覈實補助。
三、申請方式:
一、凡符合補助對象及資格在職勞工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取得學分
證明,並依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以郵寄或親送等方式向勞動局提出學分補助
申請。
二、應檢附文件:(所檢附證明文件為影本,請加蓋私章及簽名,並註記「與正本相
符」)
四、承辦人:陳昭玲
電話:03-3322101分機6808
電子信箱:115193@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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