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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臺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大學院校學生實習實施計畫

發佈日期 : 2024-06-1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6-17
一、 實習對象:
1、 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
2、 實習學生應修畢課程:社會工作概論、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發展)、至少一門青少年相關課程(青少年社會工作、兒少福利服務、青少年心理學、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犯罪、少年司法與社會工作、矯治社會工作)等課程。

二、 每校實習生申請以2名為原則,若申請實習生人數未達當期額度(上下學年度各6人、暑期12人),得增加學校申請人數,每校上限至多4名。

三、內容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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