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Top

[教育部函]國防部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條文資訊

發佈日期 : 2012-04-30 最後更新日期 : 2012-04-30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075/ch03/type1/gov21/num2/Eg.htm

 

國防部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國制研審字第1010000320號

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附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部  長 高華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五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無其他家屬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

五、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亟待照顧。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

第三十五條         常備兵、補充兵請假,在不影響戰備任務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公假:奉准參加政府主辦之各種考試及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二、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證明核准病假,餘依病傷殘廢檢定標準處理。

三、喪假: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並於百日內請畢,規定如下:

(一) 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四、婚假:奉准結婚者,由單位主官核給婚假十四日。

五、陪產假:因配偶分娩,由單位主官核給陪產假三日。

六、事假: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於年內之休假調節核給事假。

七、榮譽假:

(一) 立有戰功,具有創造、發明或具有特殊功績者,核給十五日以內之榮譽假。

(二) 服役於外島或艱苦地區,表現優異者,得在不影響戰備狀況下,核給七日以內之榮譽假,分批實施。

(三) 新兵完成入伍訓練後,依需要核給六日以內之榮譽假。

(四) 完成三個月以上基地訓練後,核給五日以內之榮譽假,八週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五) 接受軍事測驗、檢查成績優異或在營內外有優良事蹟者,得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六) 經五日以上之演訓,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士兵請假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11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