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兵制實施後大專軍訓課程及預官考選規劃說明
發佈日期 :
2012-09-26
最後更新日期 :
2012-09-26
有關募兵制實施後,大專院校「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及義務役預備軍士官考選相關規劃,說明如下:
一、83年次學生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事宜
(一)配合募兵制實施,兵役法業於100年12月28日修正公佈,其中第16 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 事訓練課程成績合格者,得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及軍事訓練訓期;另 行政院於100年12月30日核定83年次以後役男,自民國102年1月1 日起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改為徵集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
(二)依前揭規定,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訓期之課程為「全民國防教育軍 事訓練課程」,本部與國防部、內政部刻正依該法第16條第4項規定研 訂相關辦法,在實施辦法尚未訂頒前,請向學生明確說明,以免產生誤 解。
二、未來義務役預備軍士官考選相關規劃:
(一)102年仍持續辦理82年次以前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
(二)103年起針對83年次以後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之役男,另行辦理義務 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儲備考選,並採用現行考選模式,於年度內辦理試 務,期考選資格如下,具體計畫國防部刻正研擬中。 1.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尚未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之大專畢業常備役 體位人員。 2.在校期間須完成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修習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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