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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外賃居法令及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 : 2018-06-2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8-07
學生校外賃居法令及安全宣導:

一.內政部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特製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於107年6月27日施行,請租屋同學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ll.asp?cid=1589)下載使用,以熟悉租屋法令內容.建立完善租賃知識.了解租賃住宅管理條例及租屋契約應有的法定內容,以保障同學校外租屋應有的權益。

二.「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學生校外賃居處所須設置火警自動警報器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獨立型偵煙偵測器),以保障同學租屋(賃居)安全,若房東拒不配合者,可處房屋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學校每年度均會結合警消人員至學生校外賃居處所實施學生賃居安全評核訪視檢查,要求租屋房東依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獨立型偵煙偵測器)等租屋安全設施,以保障租屋同學安全,相關知識請至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網站下載使用。

生輔組1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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