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助學金申請】11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公告(停止收件)
公告事項:本校11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須知
助學金、生活助學金:
申請時間:113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資格:
1、本校學生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具有學籍者(不含延修生、休學生、退學生、遭開除學籍、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在學學生。
2、學士班學生前一年家庭應列計入口之年所得合計新臺幣以90萬元下者; 碩博士班學生前一年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年所得合計新臺幣70萬元以下者。
3、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4、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5、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6、申請弱勢助學金同學不得與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重複申請。
7、前目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二)申請表件:
1、弱勢學生助學申請表。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包括詳細記事) 。
含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不同戶籍者請附雙方戶籍謄本、學生已婚者另附其配偶戶籍謄本)。
3、前一學期在校學業成績證明平均60分以上(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三) 補助金額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每一學年):
家庭年所得級距 |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學士班) |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碩博士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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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30萬以下 |
20,000 |
16,500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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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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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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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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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級 |
超過70萬~90萬以下 |
15,000 |
無 |
二、弱勢助學金【一學年僅申請1次】,採【上學期申請,下學期扣減】,意指【一學年僅補助一次】。每學年上學期申請收件,經教育部查核,符合申請資格者,於「下學期」之學雜費繳費單直接扣除補助金額。
三、學校為配合教育部平台作業,逾期申請者,依規定不予受理,不得有異議,請欲申請之同學注意相關作業時程!
四、申請文件請繳交至本校學務處校園組【行政大樓5008室】。
五、承辦人及聯絡電話:莊小姐 (07)5252000分機2903。
★其他說明
1、教育部弱勢助學金本組僅就同學學籍狀態、學校成績及同學之申報家庭計列人口對象做初審(故暫不收受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同學不必先提所得及財產證明),本組將於收件截止後依規定報送教育部由該部轉請財政部統一進行財產所得門檻複審審查(將依教育部查核結果為準),複審結果將於11月中旬公布,終審比對結果將約於12月下旬公布,相關結果及資訊本組將公告於本組網頁上,請學生自行留意。
●重要時程
教育部將審核判定之資格回覆本校,本組就本助學金將「一律以本組網頁公告」,做為同學確認審核進度及相關事宜之用,屆時請同學務必自行留意相關訊息。
1、第一階段資格審核查詢:約11月中旬:如審核資格「不合格」有疑議者,應於公告期限內,依規定備齊文件提出申復,逾期視為無異議(不合格)。
2、第二階段補助級距金額查詢:約12月下旬:為查詢「合格」所得級距之確定補助(第2學期扣減)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