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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55條、第90條修正

發佈日期 : 2020-10-1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10-1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55條、第90條修正
(一)第30條為汽車裝載規定,罰鍰最高從9千修正調高至1萬8千元。

(二)第55條為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規定,增加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臨停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三)第90條違反條例逾時舉發規定,增加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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