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Top

[就學貸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宣導就學貸款之權利與義務宣導-112學年度第二學期

發佈日期 : 2024-04-2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4-23

主旨:為建立學生正確信用觀念,於學生畢業離校前宣導就學貸款之權利與義務。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113年4月16日銀債管乙字第11300016891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1條規定,於學生畢業離校前,宣導就學貸款之權利與義務,俾使學生屆期依約還款,以建立學生積極管理就學貸款之態度與能力;自113年2月起再次放寬學生申請緩缴貸款本息門檻、只缴息不還本及緩繳本息申請次數,倘學生有還款困難,可善用各項寬緩措施等還款協助措施,以維護自身權益,俾免借款逾期留有信用不良紀錄。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11 條規定: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後,依各該款規定償還貸款:
(一)、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五)、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六)、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之在學學生,於貸款期限屆滿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款但書或第六款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學生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或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或調降其貸款利率;其一定金額、期限及貸款利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除依前項規定外,於貸款償還期起,得向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申請至少一年,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年;緩繳期間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外,由學生負擔。
貸款一學期者之償還貸款期限,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但經學生專案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同意者,得以一年六個月計;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以二年計。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負擔。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前,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承貸銀行,致有逾期情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同意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息。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且未按原定期限償還者,應先償還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本息、違約金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未到期之本息。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