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公告】113學年度第2學期申辦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公告事項:本校113學年度第2學期減免學雜費申請須知
申請時間:113年12月2日起至113年12月2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注意事項:
一、申辦減免學雜費對象及所需證明文件請參閱附件申請表,『應先辦理減免申請,再繳納學雜費』。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申請減免,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20萬元。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學雜費不予減免。
四、依據各類就學優待減免辦法申請各類學雜費減免之學生,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各部會及單位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時,包含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在內,請擇一、擇優辦理,不得重複申請(切記);重複者,將追繳(需繳回)已扣減之學雜費。
五、學生轉學、重修、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轉學、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辦理過之減免費用,不得重複(再次)申請減免。
六、舊生軍公教遺族學生,每學期仍需繳交申請表,撫卹證件需在期限內,已辦理延長給卹學生需提供原正本及延長撫卹文件。
七、辦理「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需至114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新年度之證明文件,可先持113年度文件辦理,最新證明文件最晚於「114年1月17日前補繳」,下學期註冊前無法完成繳新件者,應補繳就學費用。
八、提前於下學期入學新生申辦截止日為113年2月10日。
九、申請證明文件不齊全者,請於申辦截止日前補繳至學務處校園生活與職涯發展組辦理,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方式:
請將申請表與相關文件請於規定申請期限內繳交紙本於校園生活與職涯發展組(行政大樓5008室)。承辦人:莊小姐 分機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