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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1091028

發佈日期 : 2021-10-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10-04

國立中山大學畢業生聯合會組織章程

民國88107日會員代表會通過

民國106111日畢聯會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1028日畢業班代表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國立中山大學畢業生聯合會」,簡稱「畢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3條        【目的】

本會以服務本校全體應屆畢業生為目的,籌畫、協調及辦理有關畢業生之活動。

第4條        【地位】

本會為本校畢業生之最高自治組織,其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諮商與職涯輔導組(以下簡稱諮職組)

 

第二章  組織

第5條      【代表】

一、       由各系所應屆畢業班,各班推薦一人擔任該班畢業班代表(以下簡稱畢代)除有特殊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否則應全程代表該班,參與本會之事務,若更換畢代之需求,應提前告知本會。

二、      各班畢代由各班選舉及罷免之,其選舉及罷免辦法由各班自定之。

第6條      【任期】

本會幹部及畢代任期時間自當選年度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章  會員

第7條      【資格】

本校應屆畢業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會員權利義務行使時間為應屆畢業學年度。

第8條      【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與被選舉為畢業班代表。

二、獲知本會相關資訊。

三、透過畢代向本會反映意見。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依法旁聽本會各項會議。

六、其他本會規章或決議賦予之權利。


 

第9條      【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通過決議案之規定事項。

二、維護本會聲譽。

三、其他法令所規定及約定之義務。

 

第四章  會議

 

第10條    【畢業班代表會議】

畢業班代表會議(以下簡稱畢代會)為本會之最高決策會議,以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為原則,本會會長為當然主席,各系所之畢代為會議當然委員,如有需求,諮職組得派員列席參與。

第11條    【臨時畢代會】

如有重大事項需立即議決,經至少10名畢代連署後,本會會長得召開臨時畢代會議議決之。

第12條    【會議職權】

畢代會之職權:

一、     選舉會長、副會長、會計長:

(1)  被選舉人應為當屆畢代。

(2)  選舉採用提名表決之方式進行,得最高票者當選會長,次高票者為副會長。

(3)  會計長則另外獨立提名表決之方式進行。

二、     罷免會長、副會長、會計長:

(1)   會長副會長或會計長不能克盡職務時,得經15人以上之畢代連署召開畢代會決議罷免。

(2)   經決議罷免後,應立即依本章程第14條第一項選舉新任會長、副會長及會計長。

幹部會議之職權:

一、     選舉及罷免除會長、副會長及會計長以外之其他幹部。

二、     會長指派各部門幹部及制定各部門職掌。

三、     檢討各項工作績效及改進方針。

四、     遴選畢業紀念冊廠商。協調各部門工作計畫,推動各項工作之進程。

五、     表決與討論本會日常營運相關提案。

六、     在會長指導下負責召開與紀念冊各項編輯印製工作之協調。


 

第五章 幹部

 

第13條    【幹部組成】

本會設置會長、副會長、以及會計長各一人。其餘幹部由會長聘請適當人選擔任,以利會務之運作。

第14條    【會長選任】

會長之選舉由該屆畢代投票產生之。若無自願候選人參加選舉,得由諮職組推薦人選擔任,其他幹部由該屆會長依任務需求自行任命之。

第15條    【會長職責】

會長領導會務推廣、監督、分派會內活動運作,對外代表本會。

第16條    【副會長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包括召開會員代表會,安排各項幹部會議事宜;必要時,得應會長之命代理其職務。若會長出缺時得由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會長、副會長出缺時由第14條重新產生。

第17條    【會計長職責】

控管畢聯會經費收支,盡監督之職責。

 

第六章  經費

 

第18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        校內各單位之補助款。

二、       校外募集之款項。

三、        所有款之孳息。

四、        其他。

第19條    【經費領用】

本會收入之經費,應設立專戶儲存,非經會長與會計長簽章不得領用。

第20條    【存摺與印鑑保管】

專戶之存摺應由本會會計長保管、印鑑應由本會會長保管之,不得存放於同一人處。

第21條    畢業紀念冊編輯印製所需之各項經費,由欲購買紀念冊者繳交之價款充付;此項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第七章  附則

第22條    本章程經畢代會審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第23條    本會章程之修改,出席會員代表會之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修改之。

第24條    本會設指導老師一人,由諮職組選任,負責輔導本會業務之推展與相關管理事項,並由諮職組督導其業務。本會應受學校輔導辦理各種畢業活動,活動應報請同意後執行,必要時得請學校各相關單位提供輔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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