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Top

對於發生急難或家庭發生急難的學生,對該非預期的經濟變化,政府都有提供各項協助措施,比如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 

() 學生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 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請,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急難慰問金的相關訊息,可至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網站另開新視窗或各校學務處、訓導處等查詢。

第三層fl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