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急難救助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急難救助
發佈日期 :
2014-09-1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4-21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急難救助實施U要點
一、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遭遇重大急難事故之學生解決困難並度過難關,特訂定本要點。
二、急難救助基金由本校每學年度學雜費收入總額中,提撥固定數額之經費暨接受社會各界賢達捐贈經費籌措成立。
三、本校學生急難救助審查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織而成,並由學務長擔任會議召集人。
(一)學務長。
(二)校園生活與職涯發展組組長。
(三)諮商與健康促進組組長。
(四)各院學務會議代表一人。
四、急難救助基金業務由本校學生事務處校園生活與職涯發展組負責辦理。
五、凡本校同學(含交換學生)有下列急難事項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一)家庭遭遇重大變故,生活失去憑藉需救助者。
(二)罹患重病或嚴重傷害者。
(三)父母親均失業,家庭經濟困頓者。
(四)其他急需救助者。
六、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學生證影本。
(二)需急難救助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申請作業程序:
(一)申請急難救助學生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含導師輔導面談單),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系所主管核章後,向本校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
(二)本校學生事務處接受申請案件後,應召開審查會議,但得依急迫性先經學務長批核後依補助標準表直接補助,事後再提交急難救助審查委員會議予以追認。
(三)急難救助審查委員會議於學期末至少召開一次。
(四)審查會議除審查書面資料外,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八、學生申請急難救助金額如補助標準表,每案為新台幣伍仟元至伍萬元整,情況特殊者得由審查委員會或校長核示酌予提高。
九、U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