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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稅資料中心審查結果後續處理

發佈日期 : 2024-01-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11-02

五、經財稅資料中心審查結果後,將通知申貸結果與繳交資料如下:
 

  上學期 下學期
預計審查完畢時間 10月22日之後 3月22日之後

PS:因為學期縮短為16週,故審查結果可能會在學分費對保期間或之後公告,有可能對完保後才知道資格不符需要取消辦理並繳費,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家庭年所得 級別

繳交資料

財產120萬以下

甲級

無須繳交其他資料。

財產120萬以上 不合格

學生無兄弟姊妹或子女。

l  兄弟姊妹+子女=0位:須取消辦理,付清學費並將繳費收據或證明寄給承辦人。

財產120萬至148萬之間 乙級

l兄弟姊妹+子女≥1位:

1.需繳交其戶籍資料。

2.成年者需繳交當學期在學證明或修業證明,若無學籍須取消辦理,付清學費並將繳費收據或證明寄給承辦人。

財產148萬以上

丙級

l兄弟姊妹+子女=1位:

1.需繳交其戶籍資料。

2.成年者需繳交當學期在學證明或修業證明,若無學籍須取消辦理,付清學費並將繳費收據或證明寄給承辦人。

丁級

l  兄弟姊妹+子女≥2位:

1.   需繳交其2位戶籍資料。

2.   成年者需繳交當學期在學證明或修業證明,若均無學籍須取消辦理,付清學費並將繳費收據或證明寄給承辦人。

l  「兄弟姊妹」和「子女」定義:為〝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具當學期正式學籍的學生〞。

l  判斷學生之兄弟姐妹、子女為成年或未成年,認定滿18歲成年基準日為:
上學期:每年9月30日(含)前。
下學期:每年2月28日(29日)(含)前。

l  未成年的兄弟姊妹或子女僅需檢附戶籍資料。

l  已成年的兄弟姊妹或子女需檢附戶籍資料外,還需要當學期在學(或休學)證明,或是學生證背後有當學期註冊章亦可,但繳費收據不能當在學證明。

 

財產等級

未成年兄弟姊妹
+已成年且有學籍兄弟姊妹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且有學籍子女

等級

可否申請

兄弟姊妹或子女
戶籍資料

兄弟姊妹或子女
戶籍資料
+在學證明或修業證明

繳款證明

120萬~148萬

0位

 

不可申請
需繳費

--

--

需繳交繳款證明取消辦理

1位

乙級

可申請-免息

如未成年,
需繳交戶籍資料

如已成年,
需繳交戶籍資料
+在學證明或修業證明

--

148萬以上

0位

 

不可申請
需繳費

--

--

需繳交繳款證明取消辦理

1位

丙級

可申請-免息

如未成年,
需繳交戶籍資料

如已成年,
需繳交戶籍資料
+在學證明或修業證明

--

2位或以上

丁級

可申請-免息

如未成年,
需繳交戶籍資料

如已成年,
需繳交戶籍資料
+在學證明或修業證明

--

 

以免家長諮詢錯誤管道,有關家庭年所得查調結果之處理方式,請配合如下:

所得查調年度說明:所得查調年度固定為學年度減1,舉例說明:115學年度第1學期及第2學期所得查調均為114年度(即115學年度減1為114年)。

一、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第9點規定略以,查調家庭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資料後後, 由學校轉知學生,教育部與財稅中心皆不提供複查作業。

二、承上,教育部與財稅中心非查稅權責單位, 且所得項目屬個人隱私,爰無法獲知家長所得稅項。僅就查調結果轉知學校。

三、如遇學生、家長對於所得為何過高? 為請家長洽詢所屬國稅局, 查詢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項目,以利釐清。

四、如後續對所查項目之定義(例如,為何被列入所得項目? 想排除某所得項目等)仍有疑義,基於上開權責, 請家長洽詢法規權責單位:財政部賦稅署02-2322-8000。

五、上開訊息,請承辦人協助釋疑,勿轉至教育部,以利協助學生、 家長儘速解決問題。

教育部 技職司

 


備註:不能完全只憑每年報綜合所得稅的內容為準,因為有些項目沒有在內,也就是還須加上分離課稅的所得,最常忽略的就是中獎、贈與、股利、金融商品買賣、房地產買賣。
EX:中樂透100萬,扣稅20萬,實得80萬,所得記錄還是100萬,但這項不會在當年要報綜所稅的內容。

類別 內容
所得項目

家庭年所得的主要計算內容

  • 十大類綜合所得:
    • 薪資所得:上班族薪水、獎金、津貼、加班費等。
    • 營利所得:公司盈餘分配、獨資或合夥事業盈餘。
    • 執行業務所得:醫師、律師、會計師、作家等自由工作者收入。
    • 利息所得:存款利息、債券利息等。
    • 股利所得:股票股利或盈餘分配。
    • 租賃所得:出租房屋、土地等所收取的租金。
    • 權利金所得: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取得的報酬。
    •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自行從事農漁牧礦業的所得。
    • 財產交易所得:買賣股票、房地產等交易的獲利。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付:中樂透、抽獎等獲得的獎金。
    • 其他所得:不屬於上述各類之所得(如 且退職所得等)。
「獨立課所得稅」
(正式名稱為分離課稅)
是指特定所得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累進課稅,
而是在給付時由扣繳義務人按固定稅率直接扣繳,
不需辦理結算申報。
主要分離課稅項目與稅率
所得類型 適用稅率 說明
股利所得 28% 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合併計稅」或「按28%分開計稅」
利息所得 10%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利息
結構型金融商品所得 10% 衍生性金融商品結合固定收益之商品收益
不動產證券化(REITs) 10% 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配息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 20% 政府舉辦之獎券(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運動彩券)中獎獎金(超過5000元者)
退職所得 6% 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依規定按6%分離課稅
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 20% 經認定的文化藝術事業拍賣或交易所得
房地合一所得 15% - 45% 個人短期或長期買賣房地產之利得(依持有時間長短決定稅率)

 

 


四、銀行對保部分 &

六、撥款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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